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的邮政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企业及供销企业进行清理,并到户宣传就地纳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进行预征,不得欠税。
公布日期:2001-02-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2-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的邮政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企业及供销企业进行清理,并到户宣传就地纳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进行预征,不得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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