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凡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总局专门开发、推行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市局信息中心已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专门举办了认证系统使用培训班,对各区市县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认证系统”的使用培训。出口退税部门在用总局推广使用的“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退税时,不仅要将企业申报的关单、核销单数据与海关出口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核销电子信息进行核对,而且要将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征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以达到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认证的目的,这无疑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但从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在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报各个环节均存在未按要求办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品名、计量单位、单价等不同的出口货物未分别开具专用税票;税票录入时,缴款书号码录入错误;上报不及时等。为此,市局以重国税发[1996]259号,重国税明电[1997]2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要求各区市县局加强管理,严格按文件要求正确开具、规范录入、及时上报专用缴款书及其电子信息。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区市县局仍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已给全市的出口退税工作带来严重困难,影响了全市出口退税的进度。因此,市局要求各区市县局要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管理,各级国税局的领导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认证系统可分为四个环节,即开具票证环节、收集纸质票证环节、录入环节、电子信息汇总和传输环节。区市县局的专用税票(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填开由本级指定的征收单位负责;区市县局征收单位在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的纸质专用税票上报区市县局计财科,经计财科整理,确认汇总录入后于8日前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两市一地”认证系统的管理办法为:市地局计财科负责整理,确认、汇总、录入本市地所属县(区、市)局的专用税票,并于每月8日前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市进出口退税分局)。

  对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报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专用税票的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的要求填开,在开具专用税票时必须认真填写,不能漏项,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售发票号”栏,最多只能填五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对未按要求填开的,税票录入部门及退税部门应予与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也应按上述要求开具

  二、专用税票的录入专用税票(含缴销的专用税票)的录入及数据上报工作由各地计财部门负责,录入人员将已上缴入库的缴款书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作为专用税票信息的录入凭证将其录入到认证系统中。

  专用税票的号码包括字轨(4位,如“0961”)和顺序号(7位)两部分,这11位在全国统一地对应一张专用税票。在计算机录入专用税票时,为厂解决一票多目问题,在11位代码后,加上两位扩展码,第一目用01表示,第二目用02来表示,依此类推。一票一目时,扩展码应采用01,录入认证系统的专用税票号码共13位。

  对无企业海关代码的,录入时,其“海关代码”栏应以该企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四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加6个“9”填充:“原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号码”栏录入时,对1996年4月日以前的库存开具的分割单,应以该分割单号码填入;在录入专用税票的各数值项时,应以纸质专用税票为准。

  缴销信息的录入,按照认证系统软件的规定,专用税票缴销信息分为确实缴销,错误调整,丢失被盗,开分割单缴销共四类。确实缴销信息包括所有开出后作废的且未录入计算机上报的专用税票;错误调整信息包括所有已录入上报,又发现有误的专用税票。遇有上述情况,除录入正确的专用税票外,原错票应作为缴销信息录入,丢失被盗的专用税票应及时上报;认证系统对所有开具分割单的专用税票能自动记录到缴销信息中。

  所有缴款书(或分割单)都必须进行二次录入以确保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并以此按月生成上报数据:JB5102XX.DBF,FB5102XX.DBF,XB 5102XX.DBF.要求不能以汇总库的形式上报,以保证上报数据的唯一性。

  对税务登记证号中有字母而无法录入的问题,在总局最近下发的新的“认证系统”软件中对此问题已予解决,希望各区市县局自备二张1.4M软盘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考取。

  三、对专用税票电子数据的上报各区市县局应在每月八日之前,将生成的上报数据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区市县局未与信息中心微机网络联通之前,仍以报盘的方式进行数据上报。

  市局再次强调,对1997年1月1日前的专用税票数据,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或重新录入,同时据此形成1996年4-12月全部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以JB5102XX.NEW的文件名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至今仍未上报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5月15日以前将其上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重要性,要象抓收入那样来抓好此项工作,市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考评,其考评结果将纳入市局全年考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