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