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促进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原则上在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1至2所医疗机构定点就医、购药,由选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服务及健康指导。

  第四条 异地定居的离休干部不能在市区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定居地就近选择一所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人数每年核定一次,离休干部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在当年12月底以前,由所在单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后,从次年1月1日起转入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第六条 离休干部持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印制的《离休干部就医证》、《专用复式处方》、《病历本》(以下简称“三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需要住院时,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证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住院和备案手续。征得医疗保险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转诊、转院诊断治疗,可开设家庭病房。

  治疗期间可自主选择医师、药师,可指定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到定点医院为其诊断治疗。确需外购药品时,要经定点医院同意。

  异地定居就医人员住院或转诊、转院,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和市医疗保险中心。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就医程序,做到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诊治、合理用药,以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专门服务机构和门诊,实行一条龙服务,满足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的需求(具体医疗服务办法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八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执行。住院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出院和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结算凭据要经患者审阅签字。

  第九条 对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采取不同方式结算报销,实报实销。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疗保险中心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审核办法审核,与定点医院按季结算。异地定居人员及外购药品的费用,个人先垫付,原则上按季度由所在单位持离休干部“三证”和诊疗记录、收费明细、检查报告单、结算单据等原始凭据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要按规定就医购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算和报销:

  (一)与本人疾病不符、凭据不全不实或不遵医嘱发生的费用;

  (二)无处方、私自修改处方或无合法证件医师开的处方以及自行开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

  (三)“三证”转供他人使用或遗失后未及时挂失、补办期间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就诊,在外地购药发生的费用;

  (五)使用自费药品及使用应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总额按年末人数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季拨付给市医疗保险中心。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年终决算时,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通过调整预算等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就医证件的核发、定点服务、人数核实、组织体检、资金管理、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为强化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尽快实现微机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老干、财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