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拓宽国有资本退出通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原则

  1.实施产权机制度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国有资本退出与职工身份转变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在国有资产(资本)退出的同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2.改制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国有独资企业。

  3.采取任何改制形式均须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二、产权制度改革与国有资本退出方式

  4.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与国有资本退出一并进行。在退出的方式上,可采取出售、引资参股、职工集体购买、用补偿费置换成个人股权等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5.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可采取放弃控股地位、减持国有股权和适当让渡国有股分红等方式,将本企业居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退出,用国有股出售收益支付职工转变身份的补偿费和补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6.有净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国有资本退出来加快公司制改造,利用国有资本退出收益支付职工转变身份的补偿费,补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7.企业采取售购式重组方式改制时,收购主体的地位必须合法,资产不得以划拨方式而必须以售购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完成。

  8.暂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可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本企业经营者或职工集体实行出售式租赁。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按规定折抵后)计算租金,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不低于租赁资产总额20-30%的风险抵押金,并按季度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期一般为3-5年。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累计达到租赁资产数额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能够提前交足租金数额的,可提前终止租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职工集体承租的,按个人风险抵押金数额确定出资额,过渡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承租的,租赁期间企业性质不变。

  9.企业改制一时找不到购买者时,可采取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向老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实行托管,逐步过渡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

  三、资不抵债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处置方法

  10.资不抵债的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虚拟股权的办法盘活可用资产(企业实物资产中的可用部分),使这类企业逐渐脱困,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改制。

  11.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对可用资产实行虚拟股权,并将虚拟股权“个人化”,本着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由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经营。

  12.企业经营者及其群体在职工中享有威信并受多数职工拥护的企业,可从可用资产总额中优先划出30-40%,作为经营者群体及管理、技术骨干的虚拟股份。

  可用资产的剩余部分以虚拟股权形式量化到职工个人。

  13.企业以虚拟股权形式经营,每年从当期利润中支付20%的比例,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按所持虚拟股权分红。

  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企业无能力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的,由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不参与虚拟股权的量化,企业也不再为其保留劳动关系。

  四、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14.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资产评估报告时限不超过一年的,改制时不再重新评估。

  15.企业改制时产权按下列原则界定:

  (1)国家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历年积累资产为国有资产。

  (2)1993年1月1日以来,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1993年1月1日以来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归企业集体所有。

  199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新产品减免税、扶困减免税、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以及为搞活企业政策提留的各项基金,减去用于弥补产品亏损(或体现利润)、调剂工效挂钩奖金不足、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

  (3)职工个人投资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

  (4)企业无形资产、投资主体不清及接受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资产,随改制前的企业性质确定。

  (5)联社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归联社经济组织所有。

  五、关于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16.提倡经营者持大股,鼓励经营者群体形成控股。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优先从净资产中预留出相应比例,依据经营者经营能力、应得而未兑现收入和企业前3年效益增长(扭亏)情况,按比例实行折股出售给经营者群体。具体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运营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考评确定。

  17.非上市公司实施国有股减持时,将国有股的10-30%,国有独资企业将净资产的10-30%,以优惠价格出售给经营者群体。具体比例视经营者业绩和净资产情况而定。

  18.经营者群体购买政策规定比例内的国有净资产(股权)时,在价格上可优惠40%。

  19.经营者取得规定比例内的国有净资产(股权)时,须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可一次性缴款也可分期支付。一次性清的,在原优惠价格基础上再优惠10%。分期支付时,首期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的30%;剩余部分可用个人已享有所有权的这部分股权作抵押贷款支付,也可用股权收益的红利缴还,分期支付年限不得超过5年。在偿还期内,不得将红利支付给经营者个人。

  经营者购股一次性缴款的,自改制年份起3年内红利部分免收个人所得税;用红利购买国有资本(股权)期间,红利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购股款一次性付清的,持股人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分期缴款的,欠缴款的这部分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托管,托管期内购股人对此只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

  21.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体现为期权。经营者对已享有所有权的股权,在任期内不得转让,任期届满不再续聘(或退休)时,经审计后,其所拥有的股权可以转让,也可继续按年度分红。

  22.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章程产生。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23.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职工身份随企业。性质发生相应转化,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除原有劳动关系。

  24.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在职职工,视全民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不同情况,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5.198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在职全民职工以及1986年后享受全民待遇的国家正式分配的大学、大专、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解除全民劳动关系时的补偿费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3倍计算,在3倍以内视企业净资产情况而定。

  26.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企业改制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在岗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月标准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已下岗职工,可以自然解除劳动合同。

  27.对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和限额医药费)标准按进站职工3年生活费总额(扣除在站期间已领取部分)计发。

  28.企业拖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足额补发退休人员;欠缴的在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欠缴数额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

  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的医药费,195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10元,最多不超过480元;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20元,最多不超过240元。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及职业病医疗费,合计每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最低6000元最高9000元之间,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或参加社会保险。

  2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将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经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我市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生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每年的缴费金额,并一次性预缴,社保部门将其列入基金暂存款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由社保部门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逐年为其记载个人帐户。人事档案存放劳动行政部门。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支付养老金。

  30.理顺劳动关系前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可转化为职工股权。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抵押金,企业无力以现金偿还时,在职工自愿前提下可转为职工股权,也可继续保留职工债权,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定协议书。

  31.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补偿费,可以置换成职工股权,也可以作为职工债权留在新企业。

  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补偿,免缴个人所得税

  32.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其经济补偿费可折成股权或作为债权留在企业;职工本人要求现金支付,企业无现金支付能力时,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33.职工所拥有的股权体现为现权,可流通转让。

  34.未改制企业的在岗、下岗或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政策由企业负责解决。

  七、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法

  35.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经界定的集体净资产,可按岗位、工龄、贡献大小等量化到个人。

  (1)凡资产量化部分须实行个人配股,量化资产与配股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2)经营者群体由于配股数额较大;一次性缴付已达到职工人均3倍但仍不能交足股金的,在实行个人资产抵押前提下,经债权银行同意,可将企业的银行贷款转到个人名下购股,并由其本人定出还款计划,按期还本付息。

  36.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作如下处置:

  (1)与改制企业彻底剥离,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2)经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同意,可将非经营性资产一并纳入企业净资产,用以补充职工转变身份补偿费的不足。

  (3)由改制后企业使用,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收取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3%.

  37.企业改制时,土地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等不同方式。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有偿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享受即征即返政策的一般不超过10年。

  购买方安置全部职工或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实施退出的,可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土地部门标定地价的40%缴纳,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

  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由出售方弥补职工转变身份补偿费的不足。

  38.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或企业自筹。

  39,企业破产时属于国家划拨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处置所得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当安置职工不足时,可将土地变为出让地,以出让金和税金弥补安置职工不足部分。

  40.企业改制前已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很行和其他债权单位的,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要支持改制企业,办理资产过户后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41.国有资产变现收益,用于理顺劳动关系后,剩余部分的50%由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管理,并专项用于公司范围内企业改制过程中弥补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确需用于技改或新产品开发投入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其余50%由财政收回,未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全部由财政收回,一并进入市级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补充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和解决国有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土地变现收益的15%由政府缴回,其中5%按有关规定返给代征部门,10%作为全市结构调整补充资金。

  八、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退出中的相关费用

  42.企业改制前所欠水、电费,由改制企业与供水、供电单位签定逐步偿还协议,在保证当期贷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供水、供电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土地使用费,改制时不能一次性补齐的,可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变更手续,问时由新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偿还协议。

  43.办理改制手续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事业性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资产(含土地)评估费按不高出规定标准的20%收取。

  (2)产权界定费按应收标准(6‰)的三分之一收取。

  (3)土地测绘费按国家规定标准(0.2元/平方米)的50%收取。

  (4)资产交易费。剔除职工置换身份的合计资产额后,按差额累进法计收资产交易费。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6‰收取;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接2.5‰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8‰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0.5‰收取;1亿元以上的按0.1‰收取。

  土地有偿使用产权交割时免收交易费。资产交易中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缓征。

  (5)1997年以来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当时土地。房屋已经测绘,再实行二次改制或国有资本退出时,对土地证、房证所对应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再测绘,只收取土地证、房证工本费。

  (6)改制企业的改制申报表(全套),办理房地产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在50元以内的接原价收取,超过50元的按50元收取。

  九、其他

  44.继续坚持“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制和实施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设备和无形资产等产权转让交易,均须通过“一站式”办公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一站式”办公服务窗口仍设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窗口要将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全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挂牌,增强透明度。

  4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依据《公司法》由出资人委派;市直属大公司(集团)由市企业党工委商请市国资委同意后委派。

  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据《公司法》产生。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工团组织管理,按原隶属关系不变。改制的中小企业,其党工团组织关系按属地化原则纳入社区管理。

  46.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47.市委、市政府以前有关企业改革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1998]10号)文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