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函[200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2-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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