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