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所宇[2000)94号)要求,结合我市基层局提出的有关问题,经请示省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基期概念的确定。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以购置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为抵免所得税计算的基期,基期应缴所得税是认后各年度计算抵免税的基数。

  二、享受国产设备抵免税政策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来予弥补的,或抵免年限内亏损的,应先弥补亏损。在享受弥补亏损年限内同时计算抵免年限。

  三、新办的购置国产设备的企业,不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企业技改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如果有财政拨款的,在计算抵免税时,按到帐数额计算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按计划拨款数额计算比例。

  五、基层征收单位在汇算期内,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要认真审核,并填列表中有关数字,批准签字,登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5日内一并报送市局。

  六、对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所得税审核资料,要求各单位于月末前报送市局。

  七、各单位每年要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和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所字[2000]93号)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每年度5月20日前报送,1999年度表于8月2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