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京总企财字[2001]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