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我市原有的优待老年人的有关规定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1年2月1日起,本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镇江市范围内,凭镇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老人优待证》进入各公园享受免购门票优待;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给予半价优待,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2、上述公园、场(馆)、景点等实施优待的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在优待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对老人实行免费或半价的明显标志。

  3、优待办法调整后,原有规定中的其它优待项目继续实行,原来发放的优待证可以照常使用。

  4、市老龄委办公室要根据本通知对新印制的《老人优待证》的内容进行调整,并继续做好《老人优待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县(市)的老年人办证工作,由当地老龄工作部门统一到市老龄委办公室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认真做好这次我市优待老年人办法的调整工作,市、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