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建场标准,保证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要求升格为国家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验收内容。

  1.水产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2.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

  3.原、良种产品质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

  5.各项管理工作水平;

  6.其他。

  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

  1.按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并已正式竣工验收投产。

  2.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和40%以上。与技术挂靠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作协议。

  3.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4.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5.设施、设备维护完好;场容场貌整洁。

  四、申请验收需报送的材料

  1.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作协议(复印件)。

  五、验收程序

  1.原、良种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农业部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3.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部门的专家7-10人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单项的和综合的考评。

  4.验收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加权平均,考评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由审委会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批命名,并发给验收合格证。

  5.对验收不合格的场家,农业部渔业局将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

  六、复查

  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家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五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全面的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验收合格证,取消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七、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