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局以上单位,中央、省驻茂单位:

  目前,我市已有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开展资产清算工作。为确保我市部分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清算工作机构,加强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成立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破产工作的需要,从市直有关单位抽派,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发函指定。

  (二)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人员暂与原岗位脱离,但与原单位人员一样享有职务晋升、评优和工资调级等权利。在机构改革中,对抽调人员原则上不作下岗安排。如确需作下岗处理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清算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按原渠道列支。清算组人员每天补助20元,补助费用在破产费用中列支。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清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清算组人员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并采取措施促使清算组人员加强自律。

  二、减少清算费用,降低诉讼成本

  在清算期间,涉及清算的有关费用,如在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事权范围内审批的,应给予减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有关部门减免收费的表格,交由清算组填列后,汇总统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加强对清算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清算组联系,协助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为清算组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清算组人员在原单位可以配工作用车的,在清算期间应支持其继续使用。如果破产企业无法安排车辆,市将根据实际情况从市直有关单位抽调车辆作清算工作用车,有关单位应予大力支持。

  (三)在清算工作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嫌疑,清算组要及时将情况报纪栓、监察、检察、公安和法院等有关部门,从速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