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镇江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镇江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从2000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市财政安排150万元,市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收益中安排50万元),作为市直利用外资的奖励资金。以后可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奖励资金的使用由市外资委统一扎口审批、管理。

  第四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员,在外资到帐验资后,可按实际到资额(属外汇的按到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给予现金奖励。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员,必须提供外商真实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中外双方直接联系;必须在引荐项目的同时,与项目承办单位(独资项目与市外资委办公室)签订引荐协议,明确责任。若合同规定外商投资为分期出资的项目,外商能按期投入规定的资金,经验资后可按外商分期出资的比例同比例奖励引荐的中介人员。

  第五条 引荐外商投资于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资额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引荐外商对农业综合开发(含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业)、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其奖金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算。

  引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经验资确认后,由市外资委协调有关方面另行安排资金给予重奖。

  第六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可由中方受益单位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

  第七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介人填写《镇江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出具的实际到资书面证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市外资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

  (三)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市外资委办公室领取奖金,奖金应在10日内兑现。

  第八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自理。

  第九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资的,经接受外资所在单位,引进外资人所在单位和市外资委办公室共同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不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本办法由市外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镇江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身特点的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