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行政区划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乡镇一级担负着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职能的重担,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基层政权这一重大改革后,我区的乡镇行政区划,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上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的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部分乡镇规模过小,布局不够合理。遵照中发[2000]7号文件关于”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撤并小的乡镇”的要求精神,结合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有必要对部分乡镇行政区划作适当调整。适时地、适当地调整部分乡镇规模和布局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197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我区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要求,逐步完善我区城镇管理体系,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发挥城镇集聚和辐射带动功能,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区各乡镇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对部分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稳步实施。主要调整撤并对象应是人口在1万人左右且布局不合理、财政收入少、尚难以形成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镇;两个乡镇政府同驻一地或靠得很近的原则上要合并;有的乡镇虽然规模较大,但撤并后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可以撤并;城市郊区与城区融为一体的,撤销乡镇,设街道办事处。
  (二)既有利于行政管理又尊重历史沿革和群众习惯。乡镇区划调整要从区域规模、地理位置、经济流向、文化教育、群众习惯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尊重历史沿革和群众多年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尽量做到整建制就近合并,小乡镇向大乡镇靠拢,边乡镇向中心镇靠拢,以形成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三)确保群众思想和社会稳定。区划调整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各方面都要精心组织,周密考虑,各项工作都要做细做好,特别要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合并后新建乡镇政府所在地选择和乡镇名称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各地要充分征求意见,做好疏导工作,加强各民族团结,决不能因区划调整引发新的矛盾。条件不成熟的暂不进行调整撤并。
  (四)乡镇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密切相关,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进行乡镇区划调整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县(市)部门与派驻乡镇机构、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等关系,调整乡镇机关机构设置,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础工作,实现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减轻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
   (五)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被撤并乡镇的物产、资金、债权、债务清理登记,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办法,对单位财务进行审计,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流失,严肃财经纪律,不允许趁乡镇合并之机,瓜分钱物。
  三、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乡镇区划调整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对自己的下层机构或管理系统的机构撤并、人员安排、工作体系、财产处置、建设规划、发展规划、统计变更、资料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稳妥的措施,确保乡镇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区划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手续严格。各地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地市、县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中央和自治区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先由县(市、区)提出乡镇撤并方案,报地市审查,自下而上,反复酝酿讨论,最后由地市综合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审核认查后,按区划调整报批手续和程序,一事一文逐级报批。各地要抓紧工作,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区划调整的乡镇与其他乡镇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区划调整的乡镇与其他乡镇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进行区划调整的乡镇要纳入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统一部署,一并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各地、市、县的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要求,组织实施这些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
  (四)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管理。要处理好合并后乡镇政府驻地建设和被撤并乡政府驻地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合并后的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同时要继续完善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继续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使被撤乡镇政府驻地成为新乡镇内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
  (五)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的国家和集体资产。各地市政府在制定乡镇撤并方案时,要对撤并乡镇提出严格资产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和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造册登记,提出处置意见,加强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