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对舟政办[2001]105号文件中涉渔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暂停征收渔业船舶登记费(包括产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牌费。

  二、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船舶停泊费、货物港务费等渔港收费和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舟政办[2001]105号文件有关其它涉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与浙价费[2001]355文件不一致的,以省文件为准。

  二ΟΟ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