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地税局: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集美承接工程,来文要求明确建筑业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1号)规定,该公司在岛外承接工程应缴营业税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即向直征局缴纳。请你局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1-11-0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稽函[200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1-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集美区地税局: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集美承接工程,来文要求明确建筑业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1号)规定,该公司在岛外承接工程应缴营业税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即向直征局缴纳。请你局遵照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