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将于2001年12月31日进行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为在兰州地区范围内顺利进行这次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普查对象是在兰州行政辖区的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

  2、上述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的调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资料。

  3、整个调查过程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年底前)是普查前的清查摸底阶段,对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清查摸底,第二阶段(2002年1-3月)是普查登记阶段,由各类单位填报普查表。

  4、依法接受普查登记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如有违反规定和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条文,视情节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普查之机收费或变相收费。

  5、本公告由兰州市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8463122)。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