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国土资源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对有关事宜分别作了批复,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脑体规划的批复》(辽政[2000]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规划》中主要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公告如下:

  一、规划的总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实现鞍山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市粮食总量基本自给;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总量,协调各部门用地关系,合理安排各业用地,达到土地资源持续合理利用;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体制,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以1996年为现状年,1997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本规划包括鞍山城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干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规划区土地总面积925235平方公里。

  三、各类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到2010年各类土地利用目标是:

  1、农用地:总面积729374.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83%,比1996年增加3004.21公顷。其中:

  (1)耕地:246799.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68%,占农用地的33.84%,比1996年增加2019.65公顷。

  (2)园地:39916.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1%,占农用地的5.47%,比1996年增加243.11公顷。

  (3)林地:415281.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88%,占农用地的56.94%,比1996年增加103.84公顷。

  (4)牧草地:7927.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6%,占农用地的1.09%,比1996年增加662.55公顷。

  (5)水面:19449.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0%,占农用地的2.66%,比1996年减少24.94公顷。

  2、建设用地:总面积121771.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16%,比1996年增加5133.00公顷。其中:

  (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7794.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9%,占建设用地的72.10%,比1996年增加3890.83公顷。

  (2)交通用地:1354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6%,占建设用地的11.13%,比1996年增加1025.31公顷。

  (3)水利设施用地:20428.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1%,占建设用地的16.77%,比1996年增加216.86公顷。

  3、未利用地:总面积74089.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1%,比1996年减少8137.21公顷。

  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5332.2公顷,其中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量3998.82公顷,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量866.67公顷,自然灾害损毁耕地量466.66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补充耕地量7351.8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799.67公顷。

  五、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968.69公顷,保护率86.2%.

  六、鞍山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到2010年,城市人口由1996年的127.62万人发展到155.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由1996年的117.03平方公里规划发展为154.69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由91.70平方米变为99.8平方米。到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比1996年增加37.66平方公里,其中占耕地1633公顷,占规划发展用地的43.36%.

  七、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目标

  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禁止毁坏森林,保护林地面积,发展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经济林。森林覆盖率低的地区,要进行林地的更新改造,选择优良树种,调整林地结构,提高林木成活率,到2010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415281.50公顷,比1996年增加103.84公顷。

  3、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保持丘陵和低山丘陵地区水土。到2010年,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60万公顷,并逐步提高已治理的,24.53万公顷的水土保持标准。

  4、整治河流,保护耕地。到2010年继续治理鞍山市境内的辽河、浑河和太子河,对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必须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污染及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使其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达到保护耕地10.07万公顷;继续治理境内的中小河流,使其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标准以上,保护耕地11.40万公顷。

  5、控制地下水超采,严防地面沉降。鞍山市境内铁西、西部、太平和海城四个地下水水源地,总超采量1700万吨,平均日起采量达4.6万吨(超采面积128平方公里),其中铁西水源地中心水位降漏斗达41米。针对地下水严重超采,采取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到2010年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防地面沉降。

  6、加强海城市三家堡珍稀植物天女木兰、刺五加及其生境和台安县西平林场人工油松林、防护林及候鸟停歇地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土地利用从严控制。坚持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八、规划实施措施

  1、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2、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年度建设用地进行具体安排,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3、建立耕地占用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挂钩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

  附表一、

1997——2010年各县(市}、区耕地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鞍山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规划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