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文件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WTO规则相一致,并在我省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更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根据中央要求,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秘级)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尽快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请各地将工作进展情况于11月8日前报省委、省政府。整个清理工作今年底前必须完成。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参照《清理文件方案》,搞好全省各级人大自己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1]22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 (以下简称WTO)规则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秘级,以下简称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汇总后,11月10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报告一次清理进展情况,整个清理工作务必于今年底前结束,汇总上报。

一、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分别负责抓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此次清理工作。考虑到省政府自身清理任务重,且要指导全省清理工作的实际,省政府成立“适应我省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文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解决。

二、清理分工

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报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

(一)省委(含省委办公厅)发布的政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省委各部门分别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起草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省委、省政府指定部门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省政府各部门自己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四)各市、州、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规章或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可以根据本方案第二条(一)至(三)项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清理分工组织实施。

(五)乡镇党委、政府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清理后的处理

(一)省委办公厅经过清理,认为省委和省委部门制订的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由省委办公厅统一行文废止;认为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发文施行。

(二)省政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修改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审议办理。认为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公告废止;认为需要修改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时间修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施行。

(三)省政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自己制定的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由省政府各部门分别公告废止;需要修改的,由各部门修改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重新公布施行。

(四)各级党委、政府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审定后继续适用(属于政府的由政府公布)。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继续适用(属于政府部门的由政府部门公布)。

(五)各市、州、县、乡镇党委、政府对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后的废止、修改、继续适用的处理,可根据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安排。

(六)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经过清理,认为需要废止、修改的,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原则办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继续适用;省政府部门报省政府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审定后部门公布继续适用。

(七)各级党委、政府应将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级党委、政府的清理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修改、废止、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汇总后逐级上报到省委、省政府。省以下垂直部门应将本系统部门的清理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修改、废止、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汇总后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

四、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改变或者撤销部门规章的,报国务院依法决定;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报国务院裁决。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和其他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包括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我省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随着形势发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作出相应修改。

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也不能例外,在特殊经济区实行的特殊政策由中央规定。我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各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防止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情况发生。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既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国内其他地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本地商品或者服务一视同仁;根据我国所作承诺,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待遇;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在清理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非歧视原则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该原则、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WTO协定的一项重要规则。它要求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公开,并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间隔。国家现行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及公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这方面的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一经提前公布将有碍其实施的规定(一般由中央制定)之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与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所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统一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在清理过程中,对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要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政府公报上公布。

五、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WTO要求各成员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还是法定授权机构制定的,都应当符合WTO协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和地方在制定这些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国内法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包括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制度)、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度)、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已经作了规定的,应当一律予以废止;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 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为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税、费的。

2、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购买或者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待遇的。

3、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和零部件的待遇,或者给予其在国内外销售自产产品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4、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使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5、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超出相应服务成本的进出口规费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标准的进出口规费的。

6、规定对进出口产品设定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措施或者实施相关的非关税措施程序的。

7、规定在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来自不同成员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采购条件或者采购程序的。

8、规定与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同的措施的。

9、规定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高于当地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适用不同标准的,或者地方标准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的。

10、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以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的。

11、规定对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的。

12、对有关产品进出口作出下列规定的:

(1)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种类、数量、价值的本国产品或者在当地生产中按数量或者价值的一定比例使用国内产品的;

(2)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与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量或者价值挂钩的;

(3)通过将企业的外汇支出与企业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挂钩,限制企业进口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所需要的产品的。

13、规定外商投资审批以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以出口实绩、当地含量、技术转让等为条件的。

14、对有关服务业作出下列规定的:

(1)规定给予来自某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的;

(2)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和能力的要求超出为保证该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限度的,或者这些要求缺乏公开、明确、客观的标准的;

(3)许可程序本身构成对服务贸易限制的。

15、对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有关服务业(见附件),在下列方面作出规定的:

(1)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等方式,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加以限制的;

(2)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服务总营业额或者服务资产总值加以限制的;

(3)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服务网点总数或者服务产出的总量加以限制的;

(4)以数量配额方式或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特定服务行业或服务提供者雇用的人员总数加以限制的;

(5)规定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特定组织形式提供服务的;

(6)规定外方股权比例或者外方投资总额以限制外资进入的。

16、对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有关服务业,违反我国所作承诺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

17、规定影响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维持、使用、丧失等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的。

18、规定获得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和收费标准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中外当事人或者不同成员的当事人规定不同的程序和收费标准的。

19、规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救济程序和收费标准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对中外当事人或者不同成员的当事人申请救济规定不同程序和收费标准的。

20、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与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其他内容的。

六、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协定的义务,而且关系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各市、州、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并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二)严格标准,认真负责,这次清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逐一对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不能因为工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凡是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宣布废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清理废止。凡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以及省政府部门宣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清理废止;凡与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修改之后都应抓紧修改并及时出台。凡与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在省人大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已经作出修改之后,都应抓紧修改后及时出台;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修改,与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修改公布后,各地必须及时作相应修改,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在今年底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清理工作专班反映。今年11月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应将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报省委、省政府,由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汇总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法制办,并进行检查。为了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举办一期培训班。

附:文件清理情况登记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