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泸州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预防爆炸事 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具体承担指导、督查、审查任务。

  派出所负责对民爆物品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每季度研究一次,每月实 地检查一遍。

  第四条 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 的主管领导人和对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称管理部 门)负责。

  第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 民爆物品安全 管 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加 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的企业和 企业人员(以下称 涉爆企业和涉爆人员)档案管理,涉爆企业要建立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涉爆人员要建立个 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第二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七条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以上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后必须向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标准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生产中严格按技术要求操作。

  第八条 新建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县、市公 安机关审查,符合 规定条件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已建的民爆物品仓库、储存室,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所在县、区公安机关重新检查验收,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 准》的,方可启用。季节性使用或企业规模不大,布局相对集中的乡镇、村、社可集中建库。

  民爆物品分类存放,堆距适中(距离20公分,高5件),限制容量,专人看管,管用双方签订 安全责任书并交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因盖房或其他合法用途需使用民爆物品的,由单位或 个人提出 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当地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就近落实存放点。

  第十条 民爆物品的储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进出库和 使用明细台帐,准确登记后,交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爆物品销售实行县、市两级管理,民爆物品公司专营。对市 级重点 项目,直管单位由市民爆物品公司供应,其余按属地归县、区供应,严禁生产企业自销。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的购买应当具备书面申请,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同时交验使用明细帐薄,按规定程序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指定车辆专门运输,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物 品性能的人负责押运。送达后,托运方、承运方、保管员、押运员均要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字,并将《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登记表交县、区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领取、使用清退制度,领取数量不能超当班次用量,剩余的下班前清退回库,不得放在仓库、储存室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经县、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持有爆破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每年由发证单位进行年审,确定资格期限为一年。未年审者或未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爆破业务。对零星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就近指定爆破员代其申请购买,并按技术要求操作使用。

  第十五条 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由县、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妥善销毁。

  第三章 烟花爆竹管理

  第十六条 凡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级有关管理部门 批准,季节性生产 的作坊也必须经所在地县、市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凭批准文件向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生 产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 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材料氯酸钾等危险品及烟花爆竹成品的 购买、运 输、储存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人员要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备必要的 安全知识,从事装 药等特殊危险工种的人员要经省级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网,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限制 厂坊带药和库内存药量,成品及时转库,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 市内所有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应当进行包装,注明品名、厂名 厂址,张贴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封签方可销售,严禁烟花爆竹产品非法进入销售渠道。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的合格产品必须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 经营。各县、区公 安机关要确定日杂或供销公司为批发销售单位,只准经营合法、合格烟花爆竹产品。需从市 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要将与合法厂、公司拟签的合同,经县级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交市公安 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购进。凡从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市、县(区)日杂公司,按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确定省外烟花爆竹定点供货单位的通知》精神办理。烟花爆 竹的零售摊点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实行定点经营、专库保存、专柜存放、专人销售。严禁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 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责任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 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管理监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 弊造成失管、失控 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加大督察督办力度,实行倒查制,对有关人员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