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本市车辆和外地过境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柴油车和各类柴油工程车辆尾气排放烟度值不得超过林格曼二级标准,尾气不达标、冒烟的车辆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农用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和《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期间(包括夜间),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三、每日早7时至晚10时,除拉运蔬菜和鲜货食品的货运车辆外,禁止8吨(不含8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拖挂车、半挂车以及超高、超宽和拉运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市区通行。

四、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老旧车辆和经维修治理后尾气无法达标的车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强制报废,不得延期使用。

五、从2001年11月1日起,兰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办公室和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车主单位和驾驶人员对其尾气超标车辆要提前、主动进行维修治理,确保车辆尾气达标排放。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扣留车辆行驶证。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