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气象情报、资料,是制作天气预报、了解气候资源、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做好气象服务的重要依据。我市现有气象台站11个,长期以来,除担负着军事作战、训练、民航飞行、国防尖端科学试验等气象保障任务外,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防汛抗旱、防灾抗灾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和气象服务。

  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准确可靠和连续性、代表性,对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周围环境必须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并应长期保持稳定。近年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都能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气象观测环境,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影响气象观测环境的建设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依法保护气象观测环境意识。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气象观测环境的自觉性。对影响气象观测环境行为,要严格执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统筹规划,确保气象观测用地需要。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将气象台站的观测用地列入城建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法予以保护。

  三、强化管理,严格保护气象观测环境。严禁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拟在气象观测场周围建设建筑高度超过观测场的工程,业主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在建设前提供相关资料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会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后方能进行。

  四、严格程序,切实保证气象工程、设施建设。属于重点工程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或因城建规划确实需要气象观测场地搬迁,应按气象观测技术要求和气象服务等需要选好新址,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国家基本站需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承担气象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台站开展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才能开发利用旧址。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