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福建省等粮食主销区要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三明是福建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即"主销区里的主产区",粮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为了在全市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中央决定,在粮食主销区,包括福建省在内的八个省市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这是经过多年来不断探索的结果,是一项高屋建瓴、影响深远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取向改革的必要步骤,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有利于加快建立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理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活力;四是有利于培育粮食市场,提高粮食市场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粮行米市的作用,搞活粮食流通。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要统一思想认识,抓住机遇,加强宣传,坚定改革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促进我市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做法

    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切实做好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市场预警能力,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

    基本做法是:

    (一)放开粮食收购。从今年开始,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今后,新增的市级储备粮、储备轮换粮源、军供粮等,可采取"订单"形式,向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税采取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双轨制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粮食的购销价格按市场供求规律确定,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但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收购增加储备,调节市场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放开粮食市场。推进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通过经营资格审查、依法注册登记后,均可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和贩运等经营业务。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采取措施,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经过调整后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得在耕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不得建固化鱼池。"十五"期间,全市要抓紧改造中低产田,建设一批标准农田,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整体规划,连片集中,实行沟渠路建设与地力培肥相结合。

    2、调优粮食品种。着力从粮食品种、质量结构、消费结构、季节结构等方面加以调整优化,重点是大力发展优质稻,达到"早稻上优质、中晚稻出精品"的目标,开发优质专用型粮食品种。同时,也要开发饲料稻、玉米、饲用甘薯等饲料粮,并提高加工水平。

    3、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各级财政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予保留,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要进一步加大粮食种子工程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和关键性的增产增效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根据我市现有粮食生产能力,要加强优质和适销品种备用种子储备,确保在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生产,保障基本口粮供应。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1、落实我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粮食储备规模事关粮食安全和财政承受力,各县要根据近几年非农人口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储备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市区要考虑外来流动人口和郊区菜农人口的因素,按三个月确定储备规模。

    2、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目前中央储备库在我市已建成1.05亿斤,2001年中央又再安排1.6亿斤的建库规模,我市要按照中央要求,抓好建库工作。同时,要争取省政府在我市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级储备库。

    3、加强储备粮的规范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科学保粮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四无粮仓"活动,推广运用微机测检、环流熏蒸、谷物冷却和机械通风的"四合一"技术,同时,要坚持查仓保粮制度,对各级储备粮油严格遵守"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储备粮的轮换机制,防止粮食陈化变质,适时推陈储新,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保证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如数拨补储备费用和轮换所需的价差,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或对抵。

    4、保持一定的粮食加工能力。粮食加工是我市粮食供应的重要保障。鉴于我市国有粮食加工能力的弱化和个体粮食加工厂的先天不足,各县(市)要保证至少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与粮食安全相配套的粮食加工企业,以应急需。粮食加工企业不再由国家独资经营,可以全面推行股份制,也可以个体经营。

    5、军粮供应管理体制保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周转粮超储利息、费用补贴,财政部核复的1998年5月31日前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应由地方财政负担50%的利息。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结余部分还可用于处理陈粮、陈化粮差价损失补贴。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今年省下达我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3241万元,其中省级补助1365万元,市、县级配套的自筹资金1876万元,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自筹的配套数在年底前落实到位。同时,要规范对地方储备粮的补贴支出,储备费用必须保证正常储备所需的保管费用、利息和按规定进行的轮换费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补贴,在资金拨补到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根据我市情况,重点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和搞好粮食集散地的市场建设。

    1、建立一个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今后我市要在市区建一个功能齐备、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批发市场,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政府少投入,依托民营经济力量,坚持以粮食收购和销售、批发业务为主,特别要大力鼓励、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营户进场交易,吸引省内外的粮食客商参加。这样既可以解决粮食储备问题,又可繁荣我市的粮食经贸往来,增加税收。同时,要加强粮食信息网络建设,建成区域性的粮食市场信息预报网络,并逐步发展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交易。要掌握省内和全国主要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当地的实际成交平均价,综合成全国粮食批发市场价格对外发布,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2、积极培育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农村粮食集贸市场直接面向农民,是沟通粮食产销的重要形式,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培育其发展。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切忌一哄而起,盲目追求高、新、大,要做好充分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和可行性论证,真正做到有"场"就有"市",促进粮食经贸往来的繁荣。

    3、加强和改进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运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业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市跨县(市)的原粮和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从外省主产区跨县(市)进入我市的原粮,也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

    4、制定优惠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多次提到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因此,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信贷、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地应把粮食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政策上对市场用地要保留行政划拨方式或按工业企业用地计价,以降低市场运作成本。中心批发市场在试营业期内,要给予优惠政策,缓免征各项收费。

    (五)加强产销区的互助协作关系

    一方面,要加强市内区间合作。我市每年需轮换一批国家、省和市级储备粮,每年可召开一次粮食产销洽谈会,向市内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开展订单收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合作。在合作方式上,可以由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也可以由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定货会、交易会等活动,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购销合作。同时,要向全国开放我市的粮食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到我市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支持销区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市粮食企业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鼓励我市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粮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

    各县(市、区)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积极扶持组建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公司+农户"的模式,与种粮大户、大村结成联合体,或者共同开发新产品(优质稻),或者共同入股经营,使公司和农民真正成为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积极推进粮食的产业化经营。

    (六)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我市各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军粮收购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销(包括进出口)业务,在政府落实好价差和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农发行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地区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农发行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提供贷款,支持我市和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的收购、调销粮食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的;对产销区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签定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的,要在坚持封闭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政策和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首先,要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制定价格,不再下达指令性收购计划,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其次,要改进收购方式,多渠道筹措收购资金。由于市场竞争加强,粮源减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灵活经营,要改变以往坐等上门收购为到农户家中收购;要与客户加强联系,采取即购即销的方式,减少收购环节,降低收购费用。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还要从完全依靠贷款转为贷款为主、自筹为辅,多渠道解决收购资金。可以发动职工集资;可以与农民联合,吸纳农民入股经营;也可以与销区客户联合,收取一定的订金和保证金。第三,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允许购销企业跨区域经营。对收购量不大和边远山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改革,允许这些地区的购销企业调整、撤并,或者通过改制,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

    2、逐步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国有粮食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一是要解决好1998年以前政策性亏损挂帐和1998年以来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的消化问题。二是要解决好现有库存周转粮的陈化和潜亏问题。三是要切实做到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同时,要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抓紧抓好。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快粮食部门的职能转变,在依法抓好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地方粮食储备和粮食市场的调控。

    其次,各级政府要制定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粮价行情走势的监控、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稳定社会。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粮食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职工队伍。

    第四,各级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