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现将《关于分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在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分院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分院的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分院改革的总体目标

  分院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职能,精简机构,优化人员,提高效率。同时,分院机关对分院下属机构要采取转制、剥离等政策措施,使分院下属机构与分院机关彻底脱钩。

  二、分院的主要职能

  分院是中国科学院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院党组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分院要协助做好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有关党建、监察、审计、财务监督等工作。

  (二)加强中国科学院与地方的联系与合作。分院要积极协调院属单位采取各种方式开展院地合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分院要代表中国科学院进行所在地区院属单位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协调和工作联系,做好属地化管理的行政事务与工作协调。

  (三)部分分院要承担公共园区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工作,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分院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核定。

  分院机关机构和岗位设置,要按照职能定位,结合所在地区研究所的数量和人员规模以及分院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分院机关一般保留2至3个处室,编制控制在10-25人之间,分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3人。

  分院机关的岗位数量(包括在研究所有兼职的分院领寻)按如下方法核定:

  岗位数量=基准数(10)+所在地区院属事业单位数×0.5+所在地区院事业编制职工数×0.1%。

  对承担公共园区管理协调任务或研究生教育基地任务的分院可适当增加1-2个编制。

  (二)改革用人制度,优化队伍结构。

  分院机关要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全面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切实保障分院主要职能的发挥。要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形成动态优化的队伍结构。

  分院机关要加强员工培训,进一步调动分院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

  分院机关为强化激励机制,可参照院机关实行“三元结构”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处于所在地区院内单位同类人员的中等偏上水平。

  (三)分院机关下属机构的改革、转制及剥离工作。

  按照分院的职能定位,分院应不再管辖、组建经营性的机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事业单位(含中介机构)。各分院要依照上述原则对所辖下属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或改革。

  1.分院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下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机构,要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这些公司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逐步实现人员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对不符合转制条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转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下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机构,应予撤并。

  2.后勤工作要实行社会化,不再自办后勤服务机构。有经营条件的后勤机构,可组建为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但应与分院脱钩,明晰产权关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逐步实现人员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

  3.近期不能撤消或转制为公司的下属事业单位(指学校、医院等),经院审定后,可注册为独立的非盈利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分院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

  四、若干具体问题

  (一)做好人员转岗分流工作和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工作。

  1.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分院要鼓励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努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妥善安排转岗分流人员。

  2.对企业及转制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原事业编制人员,分院要尽可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将企业职工的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暂不能按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可通过合同明确暂保留事业编制,待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启动后,实现人员脱钩。新进人员一律按企业职工管理。

  3.分院机关下属机构在转制为公司后,对连续工作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职工(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可允许在分院保留事业编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

  4.分院对未竞聘到岗位的原事业编制人员,可实行待岗,其中对连续工作满30年的职工,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按院有关政策实行离岗安置。离岗安置或待岗期间的有关政策,由各分院参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制定。

  (二)做好分院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及服务工作。分院下属单位已离、退休的人员(到2002年12月31日止),在下属单位转制、撤并或脱钩时,全部由分院统一管理。

  五、分院机关改革的程序与进度

  (一)各分院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分院改革实施方案,报院批准后实施。

  (二)2001年年底前,启动1-2个分院进行改革试点,2002年3月底完成试点单位改革工作。

  (三)其它分院的改革工作于2002年上半年全面展开,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