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玉发[1999]3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意见》(玉发[2001]22号)文件,确保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深化认识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富民强市而确定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最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我市调整所有制结构、培植新财源的重要途径。要从思想上实现以发展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向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向的转变,打破传统扶持模式的束缚、不分所有制界限,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经济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财政政策上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二、落实政策、确保到位

  1、各县(区)财政要严格按照《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玉发[1999]38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地方税总额中提取20%作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省、市办法,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列为省确定的100强,市确定的50强。

  2、各县(区)财政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名牌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技改贷款贴息、创名牌产品奖励扶持资金要适当给予倾斜,为实现做大、做强一批个私企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3、积极主动配合县(区)政府个私办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998]9号和[2000]29号文件落实情况、存在问题,通过多汇报,让省有关部门多了解玉溪,特别是玉溪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力争得到省级更多的政策支持。

  4、各级财政要按零基预算的要求,在年初安排预算时,对个私办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证。

  5、提供融资担保。申请融资担保的个私企业,必须符合《玉溪市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批准,方可担保。

  三、规范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处置程序

  (一)减免范围和标准

  (1)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城镇、乡镇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原占用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免70%,其余30%在二年内还清。

  (2)私营企业借用的市级财政周转金按还一免一的原则给予减免。

  (3)上述企业所欠市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全部豁免。

  (4)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包括玉溪市县乡企业开发总公司、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借的周转金。

  (二)处置原则

  (1)先还后免原则。企业按以上规定比例归还周转金,然后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归还不减免。

  (2)按比例减免原则。对分年度归还的企业,市财政按实际归还比例、减免标准计算,分年度给予减免。

  (3)奖惩分明原则。对积极催收归还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县(区),年终由市政府按所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不积极催收,长期拖欠市级周转金的县(区),市财政将从财政补助款中扣回。

  (4)统一考核、奖惩原则。市财政统一对县(区)财政下达回收财政周转金计划、并签订责任书,年终考核奖惩。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借用市级财政周转金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材料复印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

  (2)根据县(区)上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提供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批准改制的文件。

  (3)已归还市级周转金借款依据(复印件)。

  (4)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玉溪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细则》(玉政发[1999]122号)中“5、对财政和部门有偿资金由县(区)政府和财政承借并转贷的项目借款,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县(区)政府和财政努力回收、偿还上级财政和部门的,可按实际加收债权资金的40%的比例返还县级财政,先交后返。”的政策停止执行。

  四、其它

  1、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处理按省规定执行。

  2、市委、市政府有关个体私营企业财政扶持文件中涉及市财政局原处室、中心、公司管理的,仍由该处室、中心、公司负责落实。

  3、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市委玉发[1999]38号和玉发[2001]22号文件精神,凡与此文件不相符的一律取消。

  4、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玉溪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