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
(2001年6月)

  为加强对收、退件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件和退件

  收件是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的书面材料;退件是指给办证中心相关窗口审核认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和舟山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收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三、一般件的管理

  (一)一般件的认定

  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核实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一般件。

  (二)一般件的管理

  1、一般件收件后,须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一般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一般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核实或踏勘;

  3、一般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一般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四、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需经2个以上(含)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工商局等;

  2、生产性、经营性、投资性项目及新建性质的外商投资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有关进出口审批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事项以具有该事项最终审批权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牵头窗口部门应以“联办件通知书”的复印件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中心”负责监管工作。

  5、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特办件的管理

  (一)特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特别重要、时间特别紧迫或有充分理由必须采取特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特办件。

  (二)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中心”业务处报经“中心”负责人,认为是特办件的,应当场认定,并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特办件通知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中心”业务处,第二联送主办窗口部门;

  2、窗口部门收件后,须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特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

  3、特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以最短的办事时限(必须短于一般件的承诺时限),向服务对象明确承诺,并按一般件管理程序办结。

  七、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无法提供;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舟山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在承诺期限内认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备查,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疑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投诉,由业务处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暂行办法由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