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

  为了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技园区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抓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组建与试点工作,真正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

  1.农业科技园区要正确把握建设方向和重点。农业科技园区要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紧紧围绕园区主导产业,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突破口,积极引导园区优质农产品生产实现产品标准化和经营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实现高效化和市场化,设施农业实现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科技企业实现集团化和国际化。农业科技园区要坚决避免盲目征用农田耕地,改变农用土地性质。若确实需要征用农田耕地改造传统农业产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农用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要避免盲目引进与农业产业发展毫无关联的项目,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农业科技园区应加强科技开发与创新能力建设。农业科技园区以技术密集为主要特征,以科技开发、示范、辐射和推广为主要内容,要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要做好园区核心区、示范区与辐射区的整体规划,建立核心区、示范区与辐射区健全的技术传播关系;要加强引进和培养园区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重视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民技术骨干和农民企业家,以逐步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

  3.农业科技园区应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农业科技园区要把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政府要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园区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企业应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要积极引导中介组织为园区建设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可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4.对已批复试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若违背《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本补充通知的要求和规定,将立即取消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