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渔业生产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生效实施,我市渔业生产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一部分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渔民将面临转产转业。为促进我市渔业结构调整,引导渔民向城镇转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意见》,现就鼓励渔民进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渔民转产转业后,在城镇拥有固定成套商品住宅(不受购房时间和面积限制)并实际居住的,其本人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本市渔民转产转业后,在城镇内合法建造或购买私房(包括非成套商品住宅)并实际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7平方米以上的,其本人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本市渔民转产转业后,在城镇投入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投资地落户,也可在原户籍地和本市其他有合法居住条件的地方就地“农转非”。

  四、本市渔民转产转业后,在城镇兴办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原户籍地和本市其他有合法居住条件的地方就地“农转非”。

  五、本市渔民转产转业进小城镇落户,允许3年内执行渔农村生育政策。

  六、本市渔民转产转业进城镇落户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七、鼓励本市渔民进城投资兴办公司类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可实行资本金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其他行业不少于5万元,登记之日起1年内到位注册资本的50%,3年内全部到位。

  八、本市渔民进城转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3年内免缴各种地方性收费;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仓储业等第三产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至2年。

  九、各类城镇农贸市场举办者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用于安置转产转业的渔民和养殖自产自销户;对进入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的转产转业渔民,实行市场管理费三免二减半。

  十、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管理范围和服务对象延伸到渔村,配合渔业结构调整,做好渔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等工作。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结合我市渔业剩余劳动力结构特点,组织货船运输、外地捕捞业等行业(工种)的劳务输出,并逐步建立相关的劳务输出基地,以缓解渔区就业压力。

  十一、对城镇用人单位使用本市进城转产转业渔民的,有关部门应减免收再就业保障金。

  十二、对落户城区的本市转产转业渔民,其子女入学与当地城区居民子女入学一视同仁。即户口在当年4月30日前迁入(或农转非),不再收取借读费;在4月30日后迁入(或农转非)的,只收一年的借读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向落户城区的渔民子女收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费用。渔民全家迁到城镇但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迁入地教育部门可按规定向其收取借读费,但迁出地乡镇不得再向其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对落户在舟山本岛其他城镇(含乡镇管理体制的街道)的渔民子女,则按当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条件予以解决,即须交纳与当地居民一样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其本应向原户口所在地交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可不再交纳。

  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