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1]53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渔民收费的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取消收费项目2项,免收11项,3年内减半收取3项,从低核定3项,执行原标准15项(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减轻渔民负担的规定。凡省、市已明文规定暂停、取消、免收的项目,一律不得继续收费和变相收费,已核减的项目,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要坚决取消面向渔民的各种集资、摊派项目,停止要渔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村级招待费,村级报刊订阅费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乡镇教育费附加、村公负费也要适当调减。

  二、按照市政府渔业税费实行“一税一费”的总体思路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税费分收,多家合并;统一入帐,分类切割”的原则,规定由税务部门收税,由海洋与渔业局、边防二家收费,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向渔民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渔业规费统一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按项目分割。

  三、各级纪检、监察、法制、财政、物价、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渔民收费的监督检查,并推行涉渔收费公示制,公开所有涉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行单位及举报电话,让渔民交得明白,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

舟山市清理涉渔收费方案

  取消项目1.船舶交易费 2.船舶拍照费

  免收项目1.捕捞特许证渔业资源保护费;2.专项特许捕捞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3.渔船过户临时检验费及杂费;4.渔船停靠泊费;5.渔船货物港务费(限本市船籍港渔船);6.海事处理费;7.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费;8.暂住人口管理费(限本市户籍);9.固定电台频率费;10.电台使用注册登记表;11.船舶刷号工本费。

  减半收取项目1、捕捞许可证年审牌费;2、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费;3、出海船舶户籍牌工本费。

  从低核定项目(按省出台标准执行)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渔船港务费;3、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执行原标准项目 1、违反渔业法规资源赔偿费(按实际违规情况收取);2、明确渔船检验的杂费收取标准(钢质船每次200元,150马力以上木质船每次100元,150马力以下木质船每次50元);3、渔船变更登记费;4、四等、五等渔业船员审、换证培训费;5、五等渔船船员升级、新考培训费;6、四等渔船船员升级、新考培训费;7、三等、四等外海远洋船员培训费;8、三等、四等远洋船员换证、培训费;9、四小证培训费;10、暂住证费;11、身份证;12、出海船舶户口簿;13、出海船民证;14、暂住人口管理费(本市除外);15、外地船舶治安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