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区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通过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藏基本方略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实现,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区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藏进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稳定,以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我区所有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和寺庙僧尼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继续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强化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反对分裂,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促进西藏经济从加快发展到跨越式发展,促进西藏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给人民群众做出表率。自治区各级各类干部院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切实重视和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普及基本法律常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六、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法制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方略,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围绕我区中心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过程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七、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重要作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八、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自治区的“十五”规划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九、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普法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全区的普法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全区普法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对全区普法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完成。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注重实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法主管机关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制定规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保证法制宣传教育所需法律材料特别是藏文法律材料的编写印发,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转和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