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1]16号)已下发各盟市国税局执行,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按照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的2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指合并旗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应达到20%的比例;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级,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