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2001年全市印花税入库近800万元,同比增长近40%,核定征收税款占全市印花税收入比重达14%。为进一步搞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重新确定下发,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提高对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税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对纳税人不能如实准确提供购销合同及应税凭证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对纳税人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四)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

  三、对于纳税人具有合同性质的支出,可参照本通知以项目支出为计税依据采取核定征收。

  四、各基层局要加大对进出口贸易合同、大型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销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薄弱环节的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印花税的征管。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