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的入库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罚没物资的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法部门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五)其他应强制没收拍卖追缴的财产。

  第四条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依法暂扣物资及收缴罚没物资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及实物罚没专用收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入库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授权市公物中心,负责政府公物仓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并负责罚没物资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具体组织工作及负责监督检查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收缴情况。

  第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将罚没物资全数上缴政府公物仓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法部门缴获的罚没物资,应定期通知市公物中心,市公物中心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与执法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罚没物资,认真核对,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进入公物仓库监管。

  (二)执法部门依法将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上缴市公物中心,并填写由市财政局监印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收据”应详细载明罚没物资的种类、数量、品牌、型号,市公物中心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三)暂扣物资经批准应予返还的,被暂扣物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不领回暂扣物的,视为无主财产,执法部门应及时将物资上缴公物仓库。被暂扣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通知期限内无法领回暂扣物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公物中心核实后,由公物仓库发还暂扣物或拍卖所得价款。

  (四)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印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并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交缴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公物中心办理完登记入库手续后,应向执法部门开具收缴罚没物资接收清单,罚没物资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

  第九条 执法部门依法缴获下列物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执法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收入由执法部门上缴市金库。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管制药品以及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由执法部门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同时将交接清单抄报市公物中心备案。

  (三)罚没物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或鉴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部门监督销毁,并将销毁记录抄报市公物中心备案。

  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6、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7、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残次器具零配件。

  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9、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条 市公物中心根据罚没物资接收清单以及执法部门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与执法部门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逐笔进行核对,对上缴款项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根据第八、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向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提出票据核销建议书。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定期到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核销其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根据市公物中心出具的票据核销建议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入库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作为拍卖底价,评估后将评估底价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评估结束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投标竞价,由价高者得。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拍卖物成交后,市公物中心应将拍卖结果函抄送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拍卖所得款由中介拍卖机构直接划入市公物中心帐户,市公物中心定期汇总上缴市金库。

  第十五条 市公物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情况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不按规定及时将罚没物资解缴入库的,应予催缴,对解缴市、区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要求更正。

  (二)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及时解缴入库;

  3、领取、使用、缴销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和实物罚没专用收据的情况(会同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进行);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市公物中心对罚没物资解缴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截留、转移罚没物资,将罚没物资私自处理的;

  2、应予以罚没而不予罚没的;

  3、依法暂扣物资及收缴罚没物资时,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及实物罚没专用收据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4、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又拒不整改的;

  5、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

  第十七条 市公物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物仓物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对进入公物仓监管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公物仓物资。对擅自处理公物仓物资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和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