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规范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应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统一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其他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必须实行公示。加强供地后的跟踪管理,凡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收益。凡未补交土地收益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三、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5%收取。基准地价实行定期公布制度,每三年更新公布一次。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严格实行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市、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招标、拍卖宗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扣除征地和开发成本后的地价款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已征存量土地有偿供应时,高于

  基准地价标准的按成交价的25%剥离出让金上缴市、县财政,低于基准地价标准的按基准地价的25%剥离出让金上缴市、县财政。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按上缴财政土地出让金价款净额2%核拨。

  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从每年市、县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50%,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收回的土地、可收购的土地、置换土地、征用的集体土地,均进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六、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提供功能健全的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市场进行,接受

  社会监督。凡未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按照基准地价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政府。

  七、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房地产抵押、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依法清偿时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受让人 应当依法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八、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违法批地供地、非法转让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