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必须坚持分级考核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地、本单位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出考核具体标准,随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以前。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方法可分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和实行百分制打分。

(二)每年根据情况组织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要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档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考评情况,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奖惩建议。

(五)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惩兑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