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龙文、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研究,同意市环保局制定的《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划分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一年九月三十日
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划分方案
一、划分目的
通过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使流域内城乡的水环境质量分别按功能区划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流域内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划分区域
九龙江流域华安县、长泰县、龙海市、龙文区、芗城区、南靖县、平和县。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8、《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
9、《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方法》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漳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编制说明》
四、禁建区划分
(一)禁止在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镇范围内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市、区)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其水域范围:按《漳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编制说明》规定。陆域范围:九龙江干流两岸150米,支流两岸100米范围内。
本方案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止在九龙江干流沿岸线1000米、支流沿线500米或沿岸第一重山面江山坡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
本方案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头以上的猪、10头以上的牛和1000只以上的鸡、鸭的畜禽养殖场。
五、实施保障
1、健全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流域内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投资治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破坏。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禁新污染产生。
4、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5、加大环境法律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在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6、凡在禁建区重点保护区内规定搬迁或关闭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期关闭、搬迁,逾期未完成的,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7、在本方案颁布实施之前,已建于禁建区非重点保护区域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经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8、本方案颁布后,凡在禁建区擅自新建畜禽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已建成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执行的,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9、完善公众举报制度,设立环保投诉电话、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