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届时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