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届时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公布日期:2001-09-29施行日期:2001-09-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8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29
施行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届时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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