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本单位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摸清省情省力的重要途径。我省企业(单位)数量多,经济结构复杂,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全省的基本单位情况变化较大。因此,进一步摸清我省各类基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对提高政府对全省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基本单位普查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加上此次普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务必加强组织领导。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扎实开展,省将成立由省统计局、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组成的广东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基本单位普查与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民政、编制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关系密切。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主动提供普查所需的有关行政记录资料,积极协调普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通过普查,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我省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具有适时更新功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我省实施“十五计划”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被调查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普查部门,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做好普查的准备和实施登记工作。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普查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普查部门有权依照《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