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破除地方保护,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改革开放, 为迎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准备,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一些地方对本地市场实行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把保护本地企业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但是,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来看,实行地区封锁、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正常的商品流通,不但妨碍了公平竞争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其实质也是向“自然经济”的严重倒退,必须下决心尽快解决。国务院第303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查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序及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把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纳入法制的轨道,从制度上保证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制止政府部门倚仗行政权力搞政企不分或变相政企不分,利用办理和变更证照等手段排斥竞争,实行垄断的做法。同时,破除地区封锁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认真解决的课题。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世贸规则与开放市场,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体系。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禁止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广泛宣传国务院第303号令,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把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当作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立即清理现行的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从2001年10月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逐项对照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速全面彻底地清理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本着“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若起草单位不明的,属行业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属综合性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属于本级政府颁发的政府规章和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废止或修改;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向立法机关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将清理情况列出细则并书面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部门职责,杜绝地区封锁行为

破除地方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经贸、计划、公安、交通、财政、建设、监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法制等部门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保证国务院第303号令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

(一)经贸、工商部门:查处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查处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采取歧视性待遇,限制或者排斥外来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消除有关歧视性措施;撤销或建议撤销实行上述地区封锁所依据的文件;向上一级部门提出查处上述地区封锁的意见。

(二)经贸、公安、交通部门:查处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撤销或建议撤销实行限制产品或服务进出的有关文件。

(三)财政、物价部门:查处从价格、收费等方面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的行为;撤销或建议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撤销对外来产品或者服务采取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文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对外地产品或服务采取和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撤销或建议撤销歧视性技术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文件。

(五)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撤销歧视性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文件。

(六)计划、经贸、建设、水利、交通、外贸等部门:查处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消除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的障碍。

(七)监察、法制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对外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四、切实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保证各级领导和部门责任到位,确保地方保护主义得到有效治理,必须切实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按照国务院第303号令,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以任何方式阻挠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特别是要追究设置地区封锁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负有查处责任的有关部门查处不力,失职渎职,地区封锁未得破除的,要严肃纪律,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