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局、涉外局务于2004年2月25日前通过网络市局FTP:/上报文件/税政科/饲料调查/所属年度上报所属期为2003年度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情况调查表》。

  二、自2004年开始,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局、涉外局应于每年12月12日前将本局年度内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情况填写《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情况调查表》并按规定路径上报市局。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