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优惠政策,构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的政策环境

  1、简化审批手续。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制定具体的行政审批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它任何部门设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履行变更程序。其变更登记、资产评估、验证、登记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减半收取。挂靠“国有”、“集体”牌子的私营企业,鼓励其按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的真实情况重新登记,恢复其真实性质。在履行注册手续时,按重新登记提供文件,履行变更程序,换发营业执照。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在贷款方式上,对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贷款;对大额贷款可采用抵押或担保形式优先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扩大贷款担保金额。今年,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的股本金要增加2000万元并不断扩充,重点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实施担保。

  3、创造宽松的用人环境。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保留原身份。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其职称及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档案管理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直接组织评定。其他人员由科委统一初审,报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发证。对个体私营企业中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劳动、科委等部门要依据其职责权限,各司其职,确保职能到位。个体私营企业招聘、引进人才符合我市政策的,可直接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

  4、以项目建设带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培育投资额大,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私营企业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在取得银行贷款额度后,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实施“小巨人”工程,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有前途的私营企业重点扶持,在技术、人才、资金融通、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争取在5年左右培育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私营企业群体。

  5、推进特色个体私营经济区的建设。各县区要立足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结合小城镇建设,培育1-2个专业乡镇,10-20个专业村,规划、建设私营经济示范园区。对示范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实施收费、土地、贷款、配套建设等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个体私营经济块状结构经济区。

  6、鼓励外埠单位、个人来秦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外埠单位、个人来我市兴办私营企业享受我市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非生产性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允许安排直系亲属或生产业务骨干来市区落户1人,每增加生产性投资30万元,非生产性投资60万元增加1人,一般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人,由各区计划局(计统局)、劳动人事局具体呈报,公安部门依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引荐外来民间资本投资的部门和个人(不含在本市范围内筹措的资金及本市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秦政办2001年第34号文件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层次,增强个体私营企业竞争实力

  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对于资债的相当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按承债式收购。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后可继续使用原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在办理确认手续后可继续使用。通过公开招标参与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的私营企业,土地出让金交齐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再招标。

  8、引导私营企业科技转型。投资兴办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创办企业的,其价值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注册登记机关不作限制。私营企业使用政府的科技三项经费承担政府的科技开发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在政策上一视同仁。

  9、鼓励外向型私营企业的发展。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一般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市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一时申办困难,可实行代理制,条件成熟后,再向自营进出口过渡。外经贸、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办法。

  10、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评选活动。工商商标管理部门要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依据其隶属关系,市、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依据其隶属关系,市、县区政府给予1-5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保障机制

  11、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除省以上安排的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及达标、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均应向相关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报批。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

  12、实行凭证收费制度。物价部门要重新核定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批准文号,并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到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对于无证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付。物价局、监察局要加大涉及个体私营收费管理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3、实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相关部门承诺制。市政府组织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收费、执法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实施。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诺兑现。

  14、实行个体私营企业挂牌保护制度。由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挂牌保护企业的范围、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挂牌单位由县、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名,行业主管部门和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监管的执法部门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挂牌单位,实行重点保护。对挂牌单位每二年重新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企业,一经查实,予以摘牌处理。

  四、强化服务意识,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

  15、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其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服务职责。市、县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办公室要有专门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其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实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一次,督促检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6、实行考核激励制。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情况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一项重要指标。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县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考核工作,采用平时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县区进行评定,对于先进县区予以物质奖励。

  17、实行各级领导与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制度。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一定数量、有发展前途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市领导联系点。保证每位领导至少有一个联系企业。市领导要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联系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县区亦应安排落实好此项工作。

  18、加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适时召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鼓励个体私营业主、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建言献策,改进管理和服务。市、县区新闻媒体要开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专栏、专题,宣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导向,宣传个体私营企业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19、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