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和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称外来企业);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简明手续,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凡国家、省规定对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的各项优惠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兑现。

  第五条 外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对外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对外来企业按以下规定实行奖励:

  (一)产业结构调整奖。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按以下计奖:

  1、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投资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3、投资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投资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3万元;

  5、投资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6、投资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二)管理示范奖。外来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著名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1、属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3、属著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计奖项计奖,不多项计奖。

  (三)科技引导奖。外来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1、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3、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就业安置奖。根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安置就业三年以上进行核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名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安置残疾人一名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福利企业除外。

  (五)技术创新奖。在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就,获国家、省(部)认定的,本着每项成果在本市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奖;

  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1)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70万元;

  (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

  (1)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1)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1)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3)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0万元。

  5、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出口创汇奖。按当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奖励4厘人民币计奖;超上年出口收汇实绩的部分,按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计奖。

  (七)重大贡献奖。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再就业百人以上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关联经济效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产业结构调整奖、管理示范奖、科技引导奖,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兑现。

  就业安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创汇奖,根据实现情况及时兑现。

  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根据外来投资的产业、项目、规模、期限,可在以下范围内,议定对外来企业或具体项目的优惠:

  1、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有关规定,除出让外,可采取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所需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外部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内部相应配套部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出资建设,优惠出租。

  3、引资方可以建设标准厂房,以优惠价出租、出售供外来企业使用,也可由外来企业先租后买或由引资方折价参股。

  4、外来企业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期内风险投资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两年内的全额贴息。

  5、外来企业投资绿色产业、净化产业等环保相关产业项目,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1)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扶持;

  (2)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扶持;

  (3)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扶持。

  第九条 对外来企业的研发、技改、员工培训等活动,依照下列规定补贴:

  1、外来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实施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形成产业基地有重大作用的,对项目研发直接费用,给予30%补助。

  2、外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能牵动我市经济增长,其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以下贴息:

  (1)贷款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贴息一年;

  (2)贷款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0%贴息一年半;

  (3)贷款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两年。

  以上贷款期限或项目建设期限不足规定贴息年限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

  3、外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出口产品应退税款,其占用的流动资金,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贴息。

  4、外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投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5、外来企业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员工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考察、经贸洽谈会摊位费开支等,按实际发生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6、由市电子商务中心为外来企业免费开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可实行不同比例的人资分离。

  第十一条 外来企业经营者、管理技术人员在专家津贴、优秀经营管理者、优秀专家推荐或评比中享有我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在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来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外资办、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