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马鞍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24日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精神,现就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保障生活、接续保险、促进就业”的原则,理顺中心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使出中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出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接续好出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促进出中心人员再就业。

  二、方法步骤

  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总体上用3年时间完成。2001年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中旬至9月下旬)。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市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政策的集中宣传活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印宣传手册,发给企业和下岗职工,并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对企业负责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劳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下岗职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10月上旬至10月下旬)。

  各企业根据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职工基本情况(包括在中心职工人数、协议期满人数以及协议期满时工作年限、年龄等情况);(2)生产经营及资产情况;(3)债权债务(含拖欠下岗职工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4)下岗职工出中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数额;(5)符合退养条件人员退养期间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6)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情况;(7)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筹措渠道和办法;(8)帮助出中心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主要措施;(9)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实施方案》应征求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底)

  各企业要按制定的《实施方案》,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出中心人员的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做好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妥善处理好企业与出中心人员的债权债务问题;指导出中心人员办理失业申请登记,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并在市劳动局设立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办公室,从市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办、土地局、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信访办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

  (二)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有关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各项具体任务都要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三)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向有下岗职工出中心任务的企业指派联络员,及时掌握和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出中心人数多、困难大的企业要派出指导组,对企业的出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认识。

  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方针政策,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把下岗职工出中心同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稳妥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

  (二)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企业领导班子要克服畏难情绪,在认真领会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充分认识出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他们走向市场、自主择业。同时,要及时了解出中心人员生活和就业情况,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三)多渠道筹措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

  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凡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职工工资能够按时发放的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资产变现,从资产变现所得中解决;资产暂不能变现的,可由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托管资产垫付资金等办法帮助解决;企业也可将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库存物资和商品等经评估后作价出售给下岗职工,抵付经济补偿;对个别既无资金又无可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依据《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马政[2000]26号),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各企业在实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中要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保障下岗出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市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出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和出中心人员对帐,审核缴费情况,对于对帐中发现欠缴的社会保障费,要及时督促企业补缴。对出中心再就业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接续或转移手续。对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要通过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继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在招用出中心人员时,必须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出中心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再就业工作。

  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性企业、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要努力开辟社区就业领域,鼓励扶持下岗出中心人员到社区就业。加强对就业岗位的调控力度和劳动用工管理,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清退已聘用的退休人员,腾出岗位吸纳出中心人员。要组织出中心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就业。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出中心人员再就业和自谋职业。要强化各种再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对愿意接受培训的出中心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要广泛收集空岗用工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场用工洽谈会,为出中心人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要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用工行为,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制度,劳动力市场应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区位,为出中心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劳动事务代理等一系列服务,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