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公布日期:2001-09-2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稽函[200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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