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建设厅 人行沈阳分行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加快推进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精神,现就推动全省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将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省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把加强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行动,积极推进。在确定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上,要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引导、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就业或再就业。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努力将社区就业作为实现“广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的发展方针,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要把社区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拓宽就业门路的主渠道,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等便民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单位剥离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大力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社区就业岗位所需的从业人员,都要在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中招用,特别是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要优先招用。除特殊工种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外,一律禁止招用外埠及农村劳动力。

  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独立核算的社区服务劳务型企业。现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群团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根据社区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需要,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社区就业实体。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

  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业务分工,恪尽职守,建立健全落实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和手续,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省地税联字〔1999〕7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

  (二)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给予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

  (三)信贷优惠政策。

  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所办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第三产业贷款贴息政策要重点扶持社区服务业项目。

  (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社区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凡社区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亏损企业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所需经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

  城建、规划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报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制度,把有关优惠政策印成表册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落实促进社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全省每个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劳动服务站,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办事处领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区域失业人员资源情况并进行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从业的人员开展就业登录;收集、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劳动保障服务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站人员编制及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与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五、全面落实社区就业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有关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重点在城市,关键在基层。长春市和吉林市已被国家确定为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两市要进一步加快社区就业工作进程。其他市州至少要抓好2至3个示范区,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动全省社区就业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社区就业工作。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现场会等形式,把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及每个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大力宣传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取得成功的事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在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