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城市夜景灯光亮化,是现代化城市标志之一,对美化城市夜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提高灯亮化的档次和品位,现将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灯光亮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灯光亮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提高灯光亮化水平,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制作、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灯光设施(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本市灯光亮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灯光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区政府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灯光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灯光亮化贯彻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主要道路(延陵东路、延陵西路、新丰街、和平南路、和平北路、博爱路、东横街、西横街、局前街、城中路、化龙巷、南大街、北大街、广化街、怀德北路、怀德中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店面装修改造或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同时配置灯光设施。

  延陵西路两侧及文化宫广场、怀德桥、火车站等周边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配置霓虹灯或其他新型灯光。

  沿街六层以上的建筑物(住宅楼除外)必须配置泛光灯、轮廓灯或霓虹灯等灯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高层建筑顶部设置先进的激光等设施。

  第六条 设置灯光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

  (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立牌及高度小于3米的灯箱不得采用外打光;

  (五)20㎡以上的灯光设施或20组以上的霓虹灯,必须安装定时装置;

  (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限制措施;

  第七条 凡新设置的灯光设施,由制作单位负责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包修期满的灯光设施,由用户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灯光设施制作许可证》的单位维修并签订维修协议,报城管局备案第八条 户外灯光用户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户外灯光设施的日常管理,制定工作职责,接受城管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制作、维修单位对各自负责维修的灯光设施应派专人进行夜间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巡查情况每旬报城管局备案。

  巡查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性,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城管局,按城管局核定的期限修复。

  第十条 城管局应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市区主要道路的灯光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督促处理,确保建成区灯光设施的亮灯率、完好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一条 户外灯光设施每晚必须按规定时间亮灯。高层建筑(六层以上)的轮廓灯、泛光灯;不具备每晚亮灯条件的,报经城管局同意,可以每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节日开放。

  第十二条 亮灯时间:

  2月16日至3月31日、9月16日至10月31日:18:00-22:00;

  4月1日至5月15日、8月16日至9月15日:18:30-22:30;

  5月16日至8月15日:19:15-23:00;

  11月1日至次年2月15日:17:31-22:00

  第十三条 灯光设施不亮灯超过两个月或不按时亮灯超过三个月的,应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