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自治县)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近年来,我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长速度十分迅猛,但普遍存在着吨位小、车型结构复杂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区县运管部门违规为长安、依维柯等型客车核发了“货车专用”营运证,致使部分持“货车专用”营运证的车辆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影响了我市的道路运输秩序。为促进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逐步适应“入世”和西部大开发、重庆市大发展的需要,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为各类客车办理“货车专用”营运证。已办理“货车专用”营运证的各类客车,由原发证机关自行纠正,并负责收回营运证。

  二、从即日起,运载量在一吨以下的厢式货车(面包车型)暂停投放。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做法,要坚决制止,对违规发展厢式货车而引起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厢式货车的发展和管理统一纳入物流配送和快件货运序列,由市运管局按照市政府和市交委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机构应按照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道运发[2000]136号文)所明确的审批权限,在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新增、更新的管理上,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置”的管理原则,不得越权审批企业和车辆。

  四、严格按照交通部和重庆市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征费和管理,发展与秩序的关系,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五、按照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走联合、重组的发展道路,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要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发展大吨位、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车辆,加快我市专业运输队伍的建设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和市交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切实搞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正常、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