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9月14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农会法定公积除弥补累积亏损外,不得使用之。

第3条 农会公益金由农会专户存储,专供农村之文化、福利措施与社区发展之用,须经该主管机关之核准,方得动支。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农会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系指农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款提拨之经费。

第5条 各级农会间推广、互助经费之运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农会间创新、发展及辅导计画。

二、关于财务困难农会之推广及业务发展计画。

三、配合政府重要农业推广施政计画。

四、关于农会转型及提升竞争计画。

前项经费之运用方式,包括经费补助及贷款利息差额之补助。

第6条 各级农会间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依下列比例提拨之:

一、推广、互助经费百分之五十。

二、训练经费百分之五十。

第7条 各级农会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推广、互助经费拨交全国农会,并将训练经费拨交办理农会干部训练之联合机构,各设专户存储。

全国农会未设立前,前项推广、互助经费应拨交省(市)农会。该省(市)未设立省(市)农会者,拨交邻近之省(市)农会。

第8条 全国农会应设置各级农会推广、互助经费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审议小组之组织及推广、互助经费审议要点,应报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全国农会未设立前,前项审议小组由省(市)农会设置之。

第9条 各级农会推广、互助经费补助计画,应层转上级农会,汇提审议小组审定,并副知该管主管机关。省(市)未设省(市)农会者,应径送全国农会或遴近之省(市)农会。

第10条 各级农会推广、互助经费之运用,审议小组应于年度结束二个月内,将该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综合报表,送由县(市)或全国农会转报该管主管机关备查,并公告及上网周知各级农会。

第11条 农会干部训练之联合机构对训练经费之运用,应征询各级农会训练需求后,据以拟订训练方案或年度项目计画,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后动用之。

前项训练方案或年度项目计画经核准后,应公告及上网周知各级农会。

农会干部训练之联合机构应于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将训练方案或年度专案计画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综合报表,报请本会备查。

第12条 本办所定各项经费,应依农会财务处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