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9月14日订定

  第1条 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所属水库之发电、给水、灌溉、防洪及观光,有效管理及循环运用水资源经营之效益,特设置水资源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之特殊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本部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水库营运收入。

  二、水库设施使用费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水库经营、管理、维护、更新改善、集水区水源涵养及清淤支出。

  二、水库灾害紧急抢修及复建支出。

  三、水资源调配支出。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水资源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或派员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有关机关(构)代表或学者、专家聘兼之。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召集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7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及干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现有员额派兼之。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9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1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3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除依规定解缴国库外,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提列公积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