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1-09-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流[2001]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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