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9月13日订定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市各区里活动中心之设置、使用、管理,以期发挥多元化功能,达成多目标之使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里活动中心,系包括里集会所及里民活动中心。

里活动中心名称,应冠以辖区区名及所在地里名或地名。

第3条 里内已设有社区活动中心者,不再兴建里活动中心;附近之里已设有社区活动中心或里活动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环境特殊地区不在此限。

第4条 里活动中心之新建或设置以能提供三里至五里共同使用,且一楼楼地板面积在七十五坪以上为原则,最大总楼地板面积(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难设施)不得超过三百坪;环境特殊地区需单独设置者,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坪。

里活动中心之新建或设置由辖区区公所通盘考量妥善规划(应包括兴建地点、土地权属、面积大小、计画用途、使用里数、合建单位、管理维护及基金筹集情形等事项),研订具体新建或设置计画,报本府民政局层报本府核定后,编列年度预算办理。其新建或设置计画未核定前,不得径提本府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审查。

第5条 国民住宅或公有市场主管机关于兴建案提报本府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前,应先与本府民政局及辖区区公所协调配合规划兴建里活动中心,并由辖区区公所依协调规划方案拟订购置计画报本府核定。

第6条 里活动中心新建或设置时,地方应配合筹足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不含政府或公营事业单位之补助款及回馈金),再由辖区区公所编列同额之配合款,共同设置管理基金,存入市库代理机关设立专户孳息,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前项区公所编列之配合款,每一里活动中心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

里活动中心新建或设置计画提报本府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时,地方必须先筹足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筹足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时区公所方可编列预算办理。

第7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之里活动中心,设置管理基金时,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8条 里活动中心以辖区区公所为管理机关,应督导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里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之组织,由该使用里里长、里干事及里内热心公益人士共同组成之。

里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一人。

第9条 里活动中心应优先提供区公所、里办公处举办里邻活动及办公。

第10条 里活动中心得供民众申请使用。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违反法令规定者。

二、违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安全顾虑者。

四、有营业行为者。

五、办理丧葬事宜者。

第11条 里活动中心不得供人留宿或设立户籍。

第12条 民众使用里活动中心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向该里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并缴纳代办清洁费后始得使用。

损坏公物时,应照价赔偿。

使用期间发生不符第十条规定使用者,管理委员会得实时终止其使用,必要时通知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前项第一款之代办清洁费收费标准,由该里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依其环境特性拟订,送辖区区公所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13条 里活动中心所需基本水电费、基本设备及维护经费由管理机关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里活动中心举办各项活动得酌收材料费、讲师费等费用。

第14条 管理基金专户应以里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名义为之,并设专人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管理基金孳息之使用项目如下:

一、里活动中心之水电费、清洁费。

二、管理人员费用。

三、里活动中心设备之添置与维护。

四、里活动中心周围环境之美绿化。

五、其它公益事项。

第16条 里活动中心管理基金收支运用情形,应每三个月公告一次,并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报区公所核备。

区公所应定期督导稽查里活动中心管理基金收支运用情形。

第17条 区公所对里活动中心之管理使用负指导监督之责;本府民政局得随时派员督导考核。

前项考核以使用效率、保养维护、环境卫生为重点;并评定优劣等次,其成绩特优或特劣者,分别予以奖惩,其余列入年终考绩参考。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